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菁选3篇(完整文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1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精神,现对加强企业疫情防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菁选3篇(完整文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1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精神,现对加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应急采购范围

  本通知所述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事项,是指区管企业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采购的疫情防控物资,分为医用防疫物资和民用防疫物资两类,具体目录以区卫健委、区商务委要求为准。

  二、应急采购依据

  根据《招投标法》第66条、《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25条等的规定,区属企业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事项,可不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

  三、总体要求

  1、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应急采购的内控机制,根据区委区*的决策指示,切实做到快速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档案的专人专项管理制度;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严把产品入库质量;在严格执行各项廉洁风险防控制度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2、各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中,必须做到“四个监督”:

  一是事前监督。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类防护用品、防护设备、消毒用品、消毒器具等物资的采购,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采购前询价,如电话询价、现场询价等;组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群,做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

  二是事中监督。在到物资采购现场后,应严格查看供应商资质、物品名称等信息并索要采购清单、发票等信息,采购基本程序应符合相关企业的采购管理流程。

  三是事后监督。采购结束物资送达后,应认真做好监督核对物品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

  四是防护监督。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采购工作小组要切实提高防护意识,务必做好自我防护。

  四、强化企业内控管理要求

  1、明确应急采购物品目录。各相关企业应根据区卫健委、区商务委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医用防疫物资和民用防疫物资的目录,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调整。

  2、完善应急采购管理制度。各相关企业应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重点在采购决策、采购流程、采购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把控、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符合应急采购事项、与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保障管理办法相适应的专项内控制度。

  五、优化采购审批与信息发布

  1、各相关企业应急采购的具体实施,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活动的通知》,以及*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xx]23号)的规定执行。

  2、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要素,对相关应急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管理。

  3、各相关企业应急采购活动,均可按照区卫健委、区商务委的要求,按照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应急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4、各企业相关应急采购情况,均可在采购实施后,期后报备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2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xx〕1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xx〕1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xx〕1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xx〕21号)有关要求,参照《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相关原则条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项审计、资金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清算与回收;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等职能范围内的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申报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建设;配合完成项目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支持领域、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xx〕21号)要求,确定支持领域为: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具体产品类别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年2月14日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及其后续视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情况确定。

  第五条事后资助。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xx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获各级*资助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省、市、区*物资调拨的`物资生产企业。

  第六条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支持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第四章申报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四)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五)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第五章申请和资助程序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系统在线申报,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

  第十一条通过合规性初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组织项目审核,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否存在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结合专项审计结果、各单位反馈意见等项目综合审核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拟资助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不予资助的向其单位反馈理由。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属于*投资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3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学校春季开学工作*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20xx年xxx市春季开学学生公寓管理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学生管理

  1.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

  2.疫情管控期间,外来人员(含家长)不得进入学校。

  3.所有寄宿生必须佩戴好口罩方可进入寝室。

  4.毛巾实行一人一巾一用一消毒,被褥一人一套,并定期进行清洗,勤晒衣被,自备纸巾上学。

  5.使用过的口罩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密封后,投入寝室配置的口罩回收专用垃圾桶。

  6.进入寝室前先洗手,保持寝室环境清洁、卫生。

  7.不串寝室,不邀请非寄宿生或其他寝室同学进寝室。

  8.禁止校外就餐,禁止叫外卖,禁止将盒饭、小吃带入寝室。

  9.如有不适,第一时间报告生活老师。

  二、宿舍门卫、生活老师管理

  1.宿舍门卫、生活老师须经流行病学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2.综合学校疫情排查情况,进一步核实确认寄宿学生名单,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台账。

  3.在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追踪制度的基础上,每天对寄宿学生进行回寝晚检,了解学生健康状况。

  4.按规定做好疫情收集,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值班校医。发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学生,立即安排隔离,并启动应急预案。

  5.利用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做好健康教育,安排部署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学生会议和集体活动。

  6.按规定做好学生公寓和公共区域清洗、消毒、通风等工作。消毒操作前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乳胶手套,长筒胶鞋等。消毒工作完毕,一次性口罩帽子喷洒消毒剂,充分湿润后放入垃圾筒,其它可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为1:100)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干燥后备用。

  7.保持手的卫生。每次工作完毕,立即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的水下洗手或用75%医用酒精擦拭双手1-3分钟。

  8.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做好体温检测和个人防护。

  9.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离岗、脱岗。

  三、公寓管理

  在开学前对学生寝室、公共区域清扫消毒的基础上,以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对学生公寓随时进行清洁消毒。

  1.公共卫生区域应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学生自备纸巾。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实行小寝室长负责制,每天早晨、下午、傍晚离开寝室时要做好室内的开窗通风,保证室内长时间的通风换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室内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和密度,减少与病原体接触的机会。

  3.楼道的窗户保持开启状态。楼梯、公共卫生间的地面、洗手台面、走道、室内地面及物体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是1:50)或75%的酒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人员出入低峰时,消毒频次为每天两次。

  4.楼梯扶手、各类开关、门窗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为1:100)或75%的医用酒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人员出入低峰时,消毒频次为每天两次。

  5.垃圾及时清理下楼。生活垃圾采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1:100)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按照不可回收垃圾处理。每天定时收集,集中消毒后清运,日产日清。垃圾收集桶、清运点、运输车辆、垃圾站必须随时消毒和每天终末消毒。

  6.在学生公寓楼附近垃圾投放点设置专用废弃口罩收集桶,并在桶上粘贴明确标识,引导师生定点投放,规范废弃口罩分类处置,防止二次感染。

  ⑴废弃口罩要日产日清,每日收集运输不少于两次。建立完整的废弃口罩清运、消毒台账备查。

  ⑵普通师生的口罩可做普通干垃圾处置,将口罩密封后投入专用口罩垃圾桶。在转运前用84消毒液消毒处理后转运。

  ⑶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发热者佩戴的口罩密封后投放医疗垃圾桶,存医务室处置间,由医疗废物处置公司上门收集,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7.学生公寓室内用紫外线灯照射进行空气消毒。

  8.消毒注意事项:

  ⑴84消毒液(标识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和水的比例为1:100稀释。

  ⑵每天进行一次消毒,早晨出寝室前,由寝室长负责组织,用配置好的84消毒液对本寝室及所负责的公共区进行消毒,生活老师巡视并指导。

  ⑶消毒工作应在无学生在场的条件下进行,防止刺激呼吸道和皮肤黏膜,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学生入内前应打开门窗通风至少20分钟。

  9.每栋公寓楼一楼设置隔离室,配备感应龙头,手消毒剂、手套、体温计、纸巾或干手机等。隔离室内,空气,地面,家具等均应严格消毒并通风换气。随手关门,避免各个房间之间的空气对流,门窗关闭,张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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