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7篇)

篇一: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08?

  【字

  号】闽发改投资〔2021〕364号

  【施行日期】202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21〕36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从总体要求、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提升城市

  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提

  出了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2021年城市内涝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1〕214号)部署要求,抓紧研究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含具体项目),并于6月15日前按程序和有关要求上报省发改委、住建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8日

篇二: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城镇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排水信息的及

  时更新和合理共享。

  第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理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投诉或举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在排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全市城镇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市城镇排水规划。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镇排水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镇排水规划编制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管廊(网)、水系、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镇排水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镇排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镇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排水规划要求,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河道水系、园林绿化、道路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体现海绵城市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口、渗透塘、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调蓄池、初期雨水弃流装置、生物滞留带等海绵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排水能力。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

  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老旧小区、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老旧住宅阳台、露台应当逐步实施管道改造。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城镇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但产权人明确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纳入城镇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所接收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查,发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以及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程度等情况对排水户进行分类管理。

  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十三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排水许可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经排水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

  期延续五年;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后,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沉淀池,对含有水泥、砂浆等物质的施工污水先行沉淀,排放污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禁止将施工作业污水直接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餐饮、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经营者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闲置或者停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对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第三十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时间、排水量等方面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公共排水设施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二)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所有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住宅小区内以及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

  (四)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其他维护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排水设施维护。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应当积极协助维护责任主体做好排水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测、保养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送排水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设施;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建设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排水设施的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篇三: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安徽省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指南》(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内涝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指南》。

  该指南从城市内涝治理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治理程序、技术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总体目标

  该指南要求在城市内涝治理工作中,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实现城市排水系统的完善和提升,达到“市区内涝不超过30分钟,郊区内涝不超过1小时”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该指南明确了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的原则。治理过程中,必须以防汛抗洪为重点,坚持防洪减灾,全面推进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积极探索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三、治理程序

  该指南从预防和准备、应急处置、查验诊断等环节,规范了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各项程序。其中,建议建立分级响应机制,确立多个应急处置点,并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技术措施

  该指南还从内涝原因分析、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环境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例如,加强市区排水系统的改造和调整;科学设置透水硬化地面,提高透水性能;改善城乡环境,提高水体保持能力等等。

  综上所述,安徽省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指南,以科学的规划和治理程序为基础,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旨在更好地改善城市内涝环境,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作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指南的发布,必将有效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为灾害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和技术支持。

篇四: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

  城市内涝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地表面积减少、下沉、硬化等原因,导致暴雨等极端天气事件时,雨水无法迅速排泄而造成的城市积水现象。城市内涝对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威胁。为了有效治理城市内涝,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制定和遵守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一、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是内涝治理工程建设的基石。制定规范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只有规范的建设过程和标准的施工要求,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规范能够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机制,减少工程纠纷,提高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内容的要求

  2.1工程规划与设计

  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中,应明确内涝治理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包括内涝治理工程的规模、布局、技术指标等内容。规划与设计需要基于城市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和存在的内涝问题,制定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2.2施工与监管

  内涝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需要遵守一定的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施工要求详细而严格,包括工程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时

  间的安排等。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规范进行施工。

  2.3管理与维护

  内涝治理工程的管理与维护是保持工程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规范与标准中应包含工程的管理要求和维护措施,以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的科学性。同时,规范也可以明确工程的责任主体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三、示范工程的作用

  为了推广和应用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适当的建设示范工程具有重要的意义。示范工程可以起到示范和辐射的作用,对于其他城市的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起到借鉴和参考的作用。示范工程的建设需要符合规范和标准,以实际效果验证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应与时俱进,根据实践和经验的积累进行修订和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内涝治理工程的需求也在变化,规范与标准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相关部门和专家应定期组织评估和修订工作,确保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为了确保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的贯彻落实,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各类会议、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普及内涝治理工程的规范与标准,提高大家对规范

  的认识和理解。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和执行规范,城市内涝治理工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结语

  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是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共同努力,加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城市内涝治理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贡献。

篇五: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

  号】浙政办发[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应急应对不力以及排涝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防治内涝灾害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统筹协调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举措和任务;按照“十百千万治水大行动”的总体布局和强库堤、疏通

  道、攻强排,着力消除易淹易涝片区的工作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项目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按照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2014年汛期前,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制订实施城市易涝隐患区域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2015年底前,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内涝灾害现象,杭州市、宁波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暴雨内涝易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全省每年增加10万立方米/小时城市内涝应急强排(机排)能力;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新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排涝标准配套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

  二、加快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体系

  (一)优化防治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防汛排涝、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提升预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案,为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部署提供科学支撑。各级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完善防洪排涝、交通疏导、电力保障等防御应对内涝灾害的各类专项预案,并对应急队伍、处置时间、处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要按照预案需求足量配置应急物资设备,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城市防汛排涝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部门协作能力。

  (二)提升应急抢险能力。2014年汛期前,各级政府要建立建设、水利、公

  安、消防、交警、电力等排涝应急抢险队伍,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应急排涝能力不低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标准,足量配备所需抽水泵、移动泵车等,并配套相应的自主发电设备。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沿海地区、平原地区设区市至少要配备一台抽水能力不低于1000立方米/小时的抽水车,有条件地区可多辆配备。各地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电源车和固定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排水泵站能正常运行。

  (三)强化积水应急处置。对于易发生短时汇水量突增的下穿式立交、地下空间、在建工地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要逐一制订和落实排涝方案及抢险措施,确定专人轮流值守,掌握内涝动态和形势。发现积水深度影响交通通行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四)增强调洪蓄洪能力。水利部门在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强暴雨前及时泄洪,通过预排预泄等方式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城市河道、湖泊等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防涝需求和气象信息,编制不同预警等级的水位控制操作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提升基层防御能力。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防灾联动机制,落实配备人员、物资、设备,提升基层自我防御和自助自救能力。

  三、加大整治易涝隐患区域力度

  (一)加快易涝地区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排查城市内涝易发区和隐患点,查找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城市河道、排水管网的排涝能力编制城市内涝灾害风险图,制订内涝解决方案和排涝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加快整治,在汛期前消除隐患。对于当年新出现的易淹易涝区,要及时查明原因,限期整改治理。

  (二)改造提升泵站闸站。摸排各类下穿式立交、地下通道等设施的排涝站、电源设备及其雨水收集系统,复核汇水面积,对于雨水收集系统与排涝站不配套、未配备双电源、实际汇水面积超过设计汇水面积等问题,要及时掌握、重点防范,在2014年汛期前完成改造和提升。

  (三)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排查梳理影响城市河道行洪排涝的桥涵、围堰及其他阻水设施,限时落实整改;加强汛前河道清淤疏浚,特别是雨水排出口周边河道清淤,杜绝出现河床淤塞排水口现象;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行洪排涝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合理恢复已填埋的河流。

  四、全面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

  (一)全面编制排涝规划。各级政府要围绕目标任务,由城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要与城市防洪规划有效衔接。

  (二)开展基础系统研究。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基础性系统研究,全面普查当地地表径流、排水设施(泵站、管网)、受纳水体等,建立完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现场探测、在线监测等方法,做好普查数据的采集、管理与质量控制,为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打好基础。

  (三)提高排涝建设标准。各地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沿海地区、平原地区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视城市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各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应于2014年底前确定。

  (四)严格规划实施条件。严格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加强新城区城市规划选址的洪

  涝灾害风险评估,按照科学合理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不得新增断头河、断头管。

  五、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建设

  (一)加快大型排涝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河网水系、地形地势,加快大型沿河强排闸站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探索建设城区防汛包围方案,减少流域洪水对城市内涝的叠加影响,大幅度提升城市内涝排除效率。

  (二)强化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加大城市排水主干管设施新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整体排水能力。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新建城区要按要求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规划上有雨水出路的区域,要加快落实管网建设,打通雨水出路。各地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每年列出管网建设(改造)计划项目,并确保按计划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建设,其他城市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

  (三)加强削峰调蓄设施建设。各地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行洪河道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每公顷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削峰调蓄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有效连接,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

  (四)有机更新城市绿地系统。有条件地区应积极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25%。要保持良好的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人行道路面采用可下渗结构,留足渗水地面,以减少径流量;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采用满铺式地下室结构的新建建筑物须在规划设计时考虑足够的雨水下渗通道。

  六、强化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一)加强排涝设施维护管理。加大对排水管网养护、管渠清疏和排涝闸站泵站等排水设施维护的工作力度,提高日常维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排水顺畅。小型雨水管道(管径<600mm)清疏每年不得少于2次;中型雨水管道(600mm≤管径<1000mm)清疏每2年不得少于3次;大型雨水管道(1000mm≤管径)清疏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二)提高排涝设施检测能力。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设备,提高排涝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运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手段,提升城市排涝系统科学化、自动化水平。广泛应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呐等现代化技术,加强管道功能性检查和结构性检查,提高设施完好率。

  (三)加强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井盖管理的职责,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井盖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责任。要明确城市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综合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更新改造,增设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安全防护等级。

  (四)加大设施损毁处罚力度。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排涝设施损毁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工地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河道、排水管网;加大堵塞排涝设施、随意填埋河道、损坏排水管网设施和盗窃窨井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排污管道管理,加强排污设施周边地下管线统一管理。

  七、严格落实城市内涝防治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严格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实行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重要位

  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省建设、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城市内涝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设部门要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负责落实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等;水利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外围水域的合理调节,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气象部门要及时、准确预报预警各类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资金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通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并根据养护定额和养护标准设立排水防涝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管渠清疏、排涝闸站泵站维护、抽水设备保养、应急设备配置等,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级政府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暴雨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覆盖全域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进一步整合交警、水利、气象等资源,实时监控排水管网及排水防涝设施,有效控制汛期水位,合理调度排涝设施。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智慧化管控平台建设,实现汛前、汛期及时采集督办低洼积水、井盖缺失等问题。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灾害的相关知识,及时播发灾害及抢险救援信息,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灾情和处置工作进展,并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内涝防治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篇六: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应对城市内涝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一、总则..................................................................................................31.1适用范围

  ...............................................................................................31.2工作原则

  ...............................................................................................3二、汛前工作指引....................................................................................42.1各级各有关部门....................................................................................42.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52.3城乡居民

  ................................................................................................6三、汛中工作指引....................................................................................3.1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时.............................................73.2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橙色预警时.............................................83.3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时.............................................93.4当收到水文部门发布的洪水预警时..................................................103.5城乡居民

  ...............................................................................................11四、汛后工作指引..................................................................................124.1各级各有关部门..................................................................................124.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134.3城乡居民

  ..............................................................................................13五、其他指引..........................................................................................145.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145.2加强韧性城市建设..............................................................................14—1—

  5.3加强设施维护管理..............................................................................145.4加强社会舆情引导..............................................................................15—2—

  应对城市内涝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汲取省内外极端强降雨造成灾害的深刻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忧患意识,有效应对城市内涝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1.1适用范围

  指导全省各城市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城乡居民从汛前、汛中、汛后三个方面强化灾害防御应对措施,在行泄洪通道、隧道涵洞、轨道交通以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等重点区域开展城市内涝防范治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对城市内涝的首要任务和工作基础,全面加强应对城市内涝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2.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3—

  坚持常态防灾减灾和非常态抗灾救灾相统一,建立健全城市内涝防御工作机制,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提升城市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1.2.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内涝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二、汛前工作指引

  2.1各级各有关部门

  2.1.1开展城市内涝灾害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点、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制定城市内涝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实战演练。(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

  2.1.2加强应急准备,瞄准极端情况,考虑可能出现的大灾巨灾,制定完善城市内涝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补足应急抢险物资,全面强化薄弱环节。(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1.3划定城市防洪安全区域、城市内涝避险场所和避险、抢险线路,适时开展沙盘推演和实战演练,及时发现疏漏并改进完善。(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1.4对城市行泄洪通道、调蓄空间、低洼地区、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轨道交通等内涝易发区域—4—

  进行汛前排查,建立城市内涝风险隐患点台账,形成城市易涝风险分布图、风险隐患清单,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着力做好排水通道清淤疏浚,加强隧道涵洞、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低洼地的排涝泵站、挡水设施、临时抽排设施建设和检查维保,及时整治窨井盖丢失、破损等问题。大力推进地下管网病害治理与空白区排水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1.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宣传避难场所、避难线路、救援电话、自救互救措施等防汛抢险知识,提升社会避险救险能力。指导各中、小学做好内涝风险应急避难教育。(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委网信办、教育厅、应急厅、省广电局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1.6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行业责任单位落实防汛措施,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

  2.2.1城市行泄洪通道、隧道涵洞、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轨道交通等设施责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防汛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明确指挥体系、岗位责任、抢险工作程序及预案实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分发宣传手册、业主微信群推送温馨提示等方式,向业主宣传防汛抢险知识,提高民众防汛意识和小区自救互助能力。

  2.2.2及时核查用于内涝防御的防洪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的种类与数量,补齐补强相应设备设施。

  2.2.3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在汛前加强巡查力度,重点对易涝部位、损坏堵塞严重的排水设施进行清理、维修、保养。电力企业应对服务区域内变压器、配电设备、应急电源配置等开展巡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汛期供电安全。

  2.3城乡居民

  2.3.1关注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合理安排出行计划,注意出行交通安全,谨慎前往山区、河道、城市低洼地带等重点防御区域。

  2.3.2熟悉应急避难措施

  积极参与应急避险培训和演练,提升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等。熟悉居住地、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应急疏散路线、避难场所等注意事项,应急疏散时采用就近原则,迅速转移到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

  2.3.3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根据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市民应适量储备照明、保暖、饮用水、食物等应急物资,以备紧急之需。

  —6—

  三、汛中工作指引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部门和水文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研判汛情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并视汛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相应等级,组织实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

  3.1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时

  3.1.1各级各有关部门

  (1)立即提醒各责任单位进入暴雨防御状态,督促做好防御暴雨的准备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气象、水文部门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短临预警预报。(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加大重点区域巡查监控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下穿隧道、漫水路(漫水桥)、沿河道路及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监控频次,发现漫水、水毁、泥石流、滑坡、塌方等险情要及时通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严禁车辆冒险通行。(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3.1.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

  (1)值班人员要在岗在职,密切关注暴雨动态及预警信息,及时通知负责人和各责任人员,及早做好防御准备工作。

  (2)及时安排巡查人员检查重点区域防洪沙袋、挡水板设置—7—

  和排水泵运维情况,保证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若发现设施破损、停止运行等,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并及时开展应急维护。

  3.2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橙色预警时13.2.1各级各有关部门

  (1)立即组织开展暴雨橙色预警应对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做好强降雨路段和积水路段交通管理,落实雨天“限速、控距、亮尾”管控措施,在易积水、易塌方路段前方设置执勤点位,指挥过往车辆有序通行,确保公交车基本畅通,保障抢险救灾车辆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3.2.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

  (1)及时发现险情苗头,科学研判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2)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均须在岗值班,随时待命,及时进行抢险救援指挥调度。

  (3)注意观察周围降雨及积水情况,安装防洪沙袋、挡水板等防御设施,开启抽排水设备,做好附近居民劝导与调度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4)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水

  1.上一级预警包含次级预警各项措施,下同。

  —8—

  情、险情、灾情信息。

  3.3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时

  3.3.1各级各有关部门

  (1)立即组织开展暴雨红色预警应对相关工作,逐级抽查相关部门响应情况,指导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重点区域防御相关工作,该停学的停学、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业、该停运的停运。(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2)各岗位在岗值守,人尽其责,确保各级指令和信息上传下达及时、指挥调度有序;若出现险情,负责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3.3.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

  (1)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

  (2)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待命,保证能随时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加强重要风险点现场值守人员配备,配置必要的应急通讯等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4)发现电梯、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9—

  (5)对隧道、涵洞等易涝区段,及时警戒,必要时采取封路措施,有序疏散群众,杜绝侥幸心理。

  (6)发生险情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展开自救互救并第一时间向应急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7)因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当收到水文部门发布的洪水预警时

  各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水文部门发布的预计洪水位等信息确定城市安全区域,组织居民向安全区域转移,保障物资供应,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采取果断措施,全力保障城市“生命线”通畅。

  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责任单位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城市行泄洪通道、隧道涵洞、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轨道交通等易涝设施的巡检工作,及时警戒,必要时采取封路措施,有序疏散、转移群众,杜绝侥幸心理,克服麻痹思想,—10—

  尽最大可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

  3.5城乡居民

  3.5.1户外自救

  (1)尽量减少外出,非必要情况不外出。若已经出门在外,应注意观察交通情况,尽快到就近避难场所进行暂避。室外避险过程中,应远离孤立的大树、高塔、电线杆以及广告牌,防范雷击等意外发生。若发现有高压线塔或电线杆倾倒,或遇到断裂的电线塔在积水中时,应迅速远避,并报告电力等相关部门。避免在桥梁上长时间停留,避免登上河堤,不要进入隧道涵洞、地下商城、地下人防工程等区域。

  (2)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尽量绕开隧道涵洞、低洼路段,避免涉水行驶。车辆进水熄火后,请勿尝试启动发动机,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车辆被困涉水区域时,应及时打开车门,弃车转移至安全地带;若无法打开车门时,应降下车窗并尽快撤离车辆;若积水完全淹没车辆,水压导致车窗无法下摇,可使用防盗锁或安全锤砸破车窗玻璃逃生。

  (3)乘坐公共交通应根据广播指示、工作人员指引尽快疏散或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切忌擅自行动、推挤踩踏。

  (4)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及时向应急救援等部门上报并等待救援。

  3.5.2居家自救

  —11—

  (1)检查电器、燃气等设备,做好雷电防护措施,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设备。关好门窗,处于城市低洼处的居民可采取在家门口放置挡水板、堆置沙袋或堆砌土坎和配置小型抽水泵等措施防御应对。当积水入室,应切断室内电源,防止触电。家中积水较深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迅速转移到地势较高处等待救援,宜身着救生衣或自制简易救生装备。注意老旧房屋破坏,提防倒塌伤人。

  (2)根据社区、居委会、物业等统一安排及时转移至安全区域,并照顾好老弱病残群体。

  3.5.3急救措施

  (1)当发生溺水、抽筋时,保持镇静,不要大幅度挣扎。放松肢体,取仰卧位,尽可能保持头部向后,使口鼻露出水面,并找到支撑物,帮助身体上浮。

  (2)发现他人遭雷击、触电、溺水或出现失温症状时,应首先保证自身安全,及时报警求救,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伤员进行急救。

  四、汛后工作指引

  4.1各级各有关部门

  (1)收集汇总工作情况(险情、灾情、处置、效果)等,形成简报或专项书面报告。(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12—

  (2)组织设施核查和修复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进行灾情、险情再排查,严防次生灾害。对于因河湖倒灌导致的城市洪涝灾害,应根据水文情况,第一时间组织清理工作。对受损房屋建筑及时进行灾后排查、评估和隐患整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灾后消毒和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3)及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告知民众灾情状况、设施恢复现状、城市运行状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

  4.2各企事业责任单位

  (1)汇总受灾具体情况(险情、灾情、处置、效果)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及时开展重点区域排水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用电、防疫消杀、房屋结构安全评估等灾后恢复工作。

  (3)开展灾后使用条件评估论证,做好设备设施检修、维护、恢复等工作,对关键设施开展细致排查,对受损设备及时更换,经安全评估通过后恢复生产,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4.3城乡居民

  (1)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并注意个人安全和环境卫生,防次生灾害,防触电漏电,防食物中毒,防病菌霉变,防疫病传播。

  (2)若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应及时寻求相关部门或专业人—13—

  员帮助,进行心理疏导。

  五、其他指引

  5.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各地应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编制或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加强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统筹地上地下蓄滞洪空间,合理规划城市水系统排洪通道,强化外部河湖水位与内部排水系统标高衔接,合理确定地块高程和道路标高,加强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设计管控,系统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5.2加强韧性城市建设

  积极推进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构建行泄洪通道,修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排洪通道。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减小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大力推进地下管网排查与病害治理工作,加强空白区排水管网建设,在外水顶托严重的区段改造或增设泵站,系统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节点,确保过流断面标高衔接满足要求。(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5.3加强设施维护管理

  建立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组织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汛中对地—14—

  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重点易涝区段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江河湖水倒灌,及时清理堵塞排水口,强化内涝应急管理。汛后加快城市河道、调蓄空间和排水设施的功能恢复,确保城市运行正常。(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5.4加强社会舆情引导

  常态化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普及防汛减灾、紧急避险等相关知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舆论引导、信息发布机制,积极回应舆论热点,消除公众疑虑。(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等按职能职责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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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城市内涝治理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8?

  【文

  号】国办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自然调蓄空间不足、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

  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规划统筹,完善体系。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

  ——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和重点防洪城市为重点,抓紧开展内涝治理,全面解决内涝顽疾,妥善处理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的关系。

  ——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选择适用措施。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抓紧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压实城市主体责任,明晰各方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

  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保护城市山体,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优先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

  (二)实施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设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

  (三)实施排涝通道建设。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要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优先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通过断接建筑雨落管,优化竖向设计,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或收集后资源化利用。

  (五)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海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一)强化日常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

  (二)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

  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跨省、跨市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

  (五)加强智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四、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一)优化城市布局加强竖向管控。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充分考虑洪涝风险,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合理确定地块高程。新城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

  定排水分区。

  (二)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保护城市河湖水系。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

  (三)统筹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

  (四)强化监督执法。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防止雨污水管网混错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城市政府是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治理内涝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将内涝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大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建

  立城市内涝治理评估机制。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城市内涝治理的支持力度。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地方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

  (四)加强用地保障。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十四五”时期加快治理城市内涝,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有关城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5年内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落实具体项目并列入系统化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并连同各级有关城市系

  统化实施方案,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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